(2009)绍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有限公司、绍兴县××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华齐针纺有限与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有限公司,绍兴县××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华齐针纺有限,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98号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x)。住所地绍兴县××渚镇××村。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韩××。被告:汪××。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华齐针纺有限公司、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青红独任审判。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作出(2009)绍商初字第9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本案于200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被告绍兴县华齐针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良、被告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齐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并已另行制发民事裁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9月13日,原告为被告定作布匹共8,358.50千克,加工费52,211元,面料款104,481.25元,合计156,692.25元。加工物由绍兴县华齐针纺有限公司签收。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156,692.25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52,211元。被告汪××当庭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确实为我加工过布匹,绍兴县华齐针纺有限公司是代我签收加工物,但是布料是我自己的,原告只是为我加工了布匹共8,358.50千克,加工费52,211元。原告为我加工的布匹中有210匹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双方就此协商过,但协商未成。我要求减让部分加工费,同时要求原告赔偿我经济损失75,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产品出库单2份,以证明原告已经将加工完毕的布匹共8,358.50千克交付给被告指定的代收人绍兴县华齐针纺有限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金光耀签收的事实。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但其在庭审中表示,为证明加工物存在质量问题,将在庭审结束后三天之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鉴定。后被告未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报告。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当庭质证如下:没有异议,确实是绍兴县华齐针纺有限公司代其签收。针对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曾为被告加工布匹共计8,358.50千克,加工费为52,211元。原告将上述布匹加工完毕后交付给被告指定的收货方绍兴县华齐针纺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光耀签收。现上述加工费52,211被告至今未付,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原告为其加工的布匹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减让部分加工费,但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亦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75,000元,属反诉范畴,因被告未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审理。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加工义务后,被告汪××理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现被告汪××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加工合同的承揽人,在履行了加工义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后,有要求作为定作人的被告支付相应报酬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汪××支付加工费52,211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52,211元,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1,898元,由原告负担750元,被告负担1,148元,其中被告应负担部分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