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与刘××、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刘××,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518号原告蒋××。委托代理人祝××。被告刘××。被告罗××。委托代理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刘××、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8元,减半收取计649元,由原告蒋××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