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与高××、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高××,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28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高××。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高××、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