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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民一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秋兴与赵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秋兴,赵月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938号原告:于秋兴(身份证号:370226196112131212),男,1961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赵月春,女,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秋兴与被告赵月春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秋兴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因所诉被告主体错误,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于秋兴���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振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