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民一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秋兴与赵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秋兴,赵月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938号原告:于秋兴(身份证号:370226196112131212),男,1961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赵月春,女,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秋兴与被告赵月春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秋兴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因所诉被告主体错误,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秋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于秋兴���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振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