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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利氨××有限公司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利氨××有限公司,浙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737号原告:海宁××利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桥镇××号。法定代表人:黄××。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江街××号。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海宁××利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利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利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474元,由原告海宁××利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仲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