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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雁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梅满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梅满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246号原告王建国。委托代理人包莉梅,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梅满珠。委托代理人杨冬音,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梅满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路安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