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835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汪××。被告陈乙。被告史××。原告陈甲为与被告陈乙、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甲的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陈甲诉称:史××系陈乙妻子。2007年4月13日,陈乙向陈甲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息2%,在一年后归还。到期后,经催讨无着。为此起诉,要求陈乙、史××归还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20.80万元。在庭审中,陈甲放弃要求陈乙、史××支付利息20.80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陈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7年4月13日,陈乙向陈甲出具的借款50万元的借条1份;2.杭州市萧山区档案馆提供的关于陈乙与史××的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被告陈乙、史××未作答辩。陈甲提供的证据,虽未经陈乙、史××质证,但经庭审调查是客观真实的,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陈乙与史××于1988年4月28日经登记结婚。2007年4月13日,陈乙向陈甲借款50万元。此后,陈乙至今未向陈甲返还借款。本院认为:陈甲与陈乙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陈乙向陈甲借款后,未及时返还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乙与史××系夫妻,陈乙在与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当按陈乙与史××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陈甲要求陈乙、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乙、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陈甲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陈甲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乙、史××返还陈甲借款50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陈乙、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燕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