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与戴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戴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81号原告余××。委托代理人戴乙。被告戴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戴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因故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由原告余××负担。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