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秀贤与成丹、成孚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秀贤,成丹,成孚栋,贾娟玲,成赛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傅秀贤,人体工商户,住义乌市佛堂镇雅西村。委托代理人王江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丹,岸镇上清溪村,现住义乌佛堂双林路120号。被告成孚栋,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家住义乌市赤岸镇上清溪村,现住义乌佛堂双林路120号。被告贾娟玲,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家住义乌市赤岸镇上清溪村,现住义乌佛堂双林路120号。被告成赛花,农民,家住义乌市赤岸镇四村新区44号,现住佛堂镇双林路1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秀贤诉被告成丹、成孚栋,贾娟玲、成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秀贤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丹、成赛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秀贤撤回对被告成丹、成赛花的起诉。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