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30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被告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