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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与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30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被告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人民币1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