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13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被告:吕××。州市剡湖街道保婴路42弄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财保费1270元,合计2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祝军二〇〇九���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毅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