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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13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被告:吕××。州市剡湖街道保婴路42弄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财保费1270元,合计2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祝军二〇〇九���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毅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