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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可建与何耀麟、陈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可建,何耀麟,陈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53号原告杨可建,男,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义东路49弄2号。委托代理人汪宁、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耀麟,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西门街107-2号;被告陈玲芳,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西门街107-2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可建诉被告何耀麟、陈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可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可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西门街107-2号被告何耀麟共有部分的房屋(权证号码为义乌房稠城共字第A00001302号)。二、查封被告陈玲芳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海德枫叶公寓A5幢3A06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