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科技有限公司,李甲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838号原告:宁波××科技有限公司0-4),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楼××楼。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李乙。被告:李甲。本院审理原告宁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燕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淑妃(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