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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科技有限公司,李甲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838号原告:宁波××科技有限公司0-4),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楼××楼。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李乙。被告:李甲。本院审理原告宁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燕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淑妃(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