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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20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欧××。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倪东方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