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20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欧××。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倪东方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