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宁福存诉被告杨劲松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福存,杨劲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宁福存,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劲松,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宁福存诉被告杨劲松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宁福存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福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