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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新意彩印有限公司与朱俊飞、何孙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意彩印有限公司,朱俊飞,何孙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9号原告浙江新意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贝村路239号。法定代表人何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利娜,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俊飞,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义亭镇木桥村,现在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A区32629号商位经商。被告何孙军,经商,户籍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祥里村,现在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A区32629号商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意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俊飞、何孙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及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