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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89号原告:郭××。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郭××负担。审判员  刘益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