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89号原告:郭××。委托代理人:潘××。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郭××负担。审判员 刘益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