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文选与施万荣、邱月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文选,施万荣,邱月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571号原告:龙文选,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万荣,男,195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邱月南,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系被告施万荣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文选诉被告施万荣、邱月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文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黎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