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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与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93号原告:钱××。被告:闻×。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诉被告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0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对被告闻×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钱××负担。审 判 长 施佰军审 判 员 陆利炳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