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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岩绿色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岩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285号原告:黄岩绿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双浦村。法定代表人:张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才,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六敖镇凤凰山。法定代表人:包郁夫,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启智,系公司业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绿色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岩绿色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岩绿色包装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绿色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1元,减半收取1420.50元,由原告黄岩绿色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小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