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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黄金铨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铨。2008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铨犯抢劫罪,于200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美萍、王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黄金铨至嘉善县魏塘镇传奇网吧楼下,开门进入被害人严小琼租房,窃走背包1个、拆散的利群香烟1包、人民币35元。离开后,被告人黄金铨又返回该租房翻找财物,此时被害人严小琼惊醒,被告人黄金铨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继续在房内翻找财物,因未找到财物而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金铨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小琼的陈述;证人陈志文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铨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租房,并持刀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金铨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金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金铨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褚在倩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