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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惠云飞与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云飞,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惠云飞,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媛,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铁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长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惠云飞与陕西航天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云飞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云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云飞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惠云飞减半负担1150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