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吴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