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安吉县××化工有限公司、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安吉县××化工有限公司,潘××,廖××,金甲,朱××,金乙,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384号原告: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吉县××镇××铺路。法定代表人:周××。被告:安吉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下汤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金乙。被告:潘××。被告:廖××。被告:金甲。被告:朱××。被告:金乙。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安吉县××化工有限公司、潘××、廖××、金甲、朱××、金乙、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安吉县××化工有限公司、金乙、张××价值423000元的财产或冻结三被告等额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安吉县××化工有限公司、金乙、张××价值423000元的财产或冻结三被告等额银行存款,合并执行以423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