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崔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