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汽车修理厂与绍兴花××手车××市××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汽车修理厂,绍兴花××手车××市××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98号原告:绍兴市××汽车修理厂3)。住所地:绍兴市××城区××街道××村庙前。投资人:徐××。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绍兴花××手车××市××司(组织机构代码782903510)。住所地:绍兴县××沈家畈。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汽车修理厂诉被告绍兴花××手车××市××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