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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汽车修理厂与绍兴花××手车××市××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汽车修理厂,绍兴花××手车××市××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98号原告:绍兴市××汽车修理厂3)。住所地:绍兴市××城区××街道××村庙前。投资人:徐××。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绍兴花××手车××市××司(组织机构代码782903510)。住所地:绍兴县××沈家畈。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汽车修理厂诉被告绍兴花××手车××市××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