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杨璐、李梅、杨世淼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杨璐,李梅,杨世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795号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号****室。法定代表人WongHongKio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卫,成都市武侯区瑞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崇玉,成都市武侯区瑞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璐。被告李梅(被告杨璐母亲),汉族,住址同被告杨璐。被告杨世淼(被告杨璐父亲),汉族,住址同被告杨璐。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璐、李梅、杨世淼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月16日受理后,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怡禾行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