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马××、诸暨市××禽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马××,诸暨市××禽蛋有限公司,俞甲,浙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879号原告:方×。委托代理人:方××。被告:马××。被告:诸暨市××禽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被告:俞甲。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俞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马××、被告诸暨市××禽蛋有限公司、被告俞甲、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230元,由原告方×负担4115元。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叶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