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袁柱学与郝选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柱学,郝选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23号原告袁柱学。被告郝选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柱学诉被告郝选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柱学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柱学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柱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退还450元,余款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兵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