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与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州区高桥镇。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聂××。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以本案证据尚需补充为由,于200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宁波××建材冶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