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邹艺平与骆国萍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艺平,骆国萍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916号原告邹艺平。委托代理人夏雪飞,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艺平与被告骆国萍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艺平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艺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邹艺平承担。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