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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海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金建国、陈如成等与陈基康、纪力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基康,纪力,金建国,陈如成,周爱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基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建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如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爱国。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基康、纪力与被上诉人金建国、陈如成、周爱国船舶股份转让合同欠款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陈基康、纪力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基康、纪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卢唯唯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