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与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严××。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诉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13元,由原告严××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