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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与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严××。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诉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13元,由原告严××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