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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温××、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温××,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76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温××。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温××、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3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寿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