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温××、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温××,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76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温××。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温××、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3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寿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