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66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赵建芳、应志鑫。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唐志农。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新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芳、应志鑫,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志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取名徐某乙。因被告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07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但自判决至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未见丝毫改观,双方自2007年3月分居至今,形同陌路。被告对孩子没有一点责任心,长期不尽母亲的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孙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们的共同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原告在市区有房屋,且孩子在市区读书,而我在柯桥工作,且没有自己的房屋,故孩子由原告抚养较为有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1份、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曾于2007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银行存单7份,证明夫妻共同存款121287元已被被告全部取走。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并承认上述存款均系其在2007年5月份左右取出;但其中的45000元存款是夫妻共同存款90000元一分为二来的,另外45000元已在2007年2月16日双方达成离婚意向时由被告取出后交给了原告;其余76287元是被告的婚前财产转存而得,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故双方已没有共同财产可分割。原告反驳称2007年2月16日其确实在银行里看到被告取出9万元,但被告并没有把45000元分给原告。本院认为,上述存款的存入时间均为2006年或2007年,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上述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以上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孙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故发生矛盾。2007年3月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双方自2007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亦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尚未自行分割的共同财产如下:被告孙某于2007年取出的夫妻共同存款12128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07年3月起开始分居,且在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继续分居,未有和好迹象,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于2007年取出的夫妻共同存款121287元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关于婚生子徐某乙的抚养问题,虽原、被告均要求由对方抚养,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徐某乙由原告徐某甲抚养为宜,应由被告承担的抚育费由本院酌情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婚生子徐一凡由原告徐某甲负责抚养教育,被告孙某应从2009年4月起每月15日起支付儿子抚育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徐某甲人民币6万元;四、驳回原告徐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新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