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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孟良富、李金荣与徐利荣、齐小峰、滕亮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39号孟良富、李金荣与徐利荣、齐小峰、滕亮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良富、李金荣200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齐小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中止(2007)长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刘小三执 行 员  孟选民代理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