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宏泰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宏泰构件有限公司,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40号原告:嘉善县宏泰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栅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法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军,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富春街道东兴路51号。被告:许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宏泰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宏泰构件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宏泰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宏泰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2元,减半收取2801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48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