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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威环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区亚东标准件厂与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不履行用地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区亚东标准件厂,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威环行初字第10号原告威海市区亚东标准件厂。法定代表人车永。委托代理人车喜刚。委托代理人车红。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开连。委托代理人梁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区亚东标准件厂诉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不履行用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区亚东标准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玥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曹玉翔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海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