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与俞××、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俞××,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76号原告:宋××。被告:俞××。被告:高××。原告宋××与被告俞××、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16日,被告俞××和高××以公司经营酒业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15万元,双方约定年利息为1.5分,同时被告俞××、高××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急需购置生产、生活用品,急需用钱,经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现被告二人不但不归还借款,连人也避而不见。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18750元,合计16875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俞××及其妻高××,以经营所需为由,向众多人员大额举债,现已逃匿,现包括原告在内的众多债权人向本院起诉,本院审查后,发现俞××及其妻高××的上述行为,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鸿星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