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遂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峻锐、廖根球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峻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遂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王峻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根球。申请人王峻锐诉称,其父亲王新平于1999年初离家出走,从此一去不返,至今音讯全无,申请人曾于2006年9月到遂昌县公安局大柘派出所报案,申请人和亲属多年多方打听,仍无任何消息,故要求宣告王新平死亡。本院于2008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3月15日发出寻找王新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王新平仍下落不明。经查:王新平,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浙江省遂昌县人,系申请人王峻锐的父亲。1999年初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但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新平自出走之日起至今10年多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寻找,及至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王峻锐作为王新平之子,要求宣告王新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新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嫦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丽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