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杭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杭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路××楼西××层。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何×、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3元,由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水良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舒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