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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杭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杭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路××楼西××层。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何×、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33元,由被告杭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水良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舒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