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季慎福与金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慎福,金一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845号原告:季慎福,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留雅村1组。委托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一飞,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慎福与被告金一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慎福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慎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慎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季慎福负担。审 判 员 陈因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