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舟山市大舟祥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大舟祥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8号原告:舟山市大舟祥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208号1幢503、504室。法定代表人:郑福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盛军、邵舟波,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55-57号。负责人:林胜,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大舟祥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大舟祥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大舟祥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大舟祥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舟山市大舟祥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立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