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商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向阳与徐贞、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向阳,徐贞,王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向阳,汉族,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西路**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4********)。委托代理人:袁志平,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礼成,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贞,汉族,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大北门外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812210041)。委托代理人:陈荣伟,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伟军,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军,汉族,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越园路**号****号,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叶向阳为与被上诉人徐贞、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09)衢龙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向阳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向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向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上诉人叶向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祝惠忠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楼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