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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实业与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实业,杭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489号原告杭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村。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丁××、陈××。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家里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原告杭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强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原告为被告定作纸箱,合计价款为10554.31元,原告已开具给被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2份。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尚未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价款10554.31元。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发票记帐联2份;2、被告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收据2份。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承揽报酬,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杭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揽报酬10554.31元。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杭州××彩印包装有限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968】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富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