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汴民再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郭某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再字第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某。再审申请人刘某与再审被申请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作出(2007)鼓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汴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277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财产分割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汴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财产分割部分和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财产分割部分。二、发回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部分重审。审 判 长 杜 琦审 判 员 管小强代审判员 刘新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