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印××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683号原告:印××。委托代理人:傅××。被告:魏××。委托代理人: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印××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魏××因涉嫌虚假出资,经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9日被逮捕,案件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故本案无法在较短期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