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诸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印××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683号原告:印××。委托代理人:傅××。被告:魏××。委托代理人: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印××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魏××因涉嫌虚假出资,经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9日被逮捕,案件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故本案无法在较短期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