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厉大进与王成肖、吴晓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大进,王成肖,吴晓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498号原告厉大进,经商,市南马镇溪西村42号。被告王成肖,经商,住义乌市主亭镇王莲塘村6组。被告吴晓丰,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寺西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大进为与被告王成肖、吴晓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大进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历大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大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历大进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