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厉大进与王成肖、吴晓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大进,王成肖,吴晓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498号原告厉大进,经商,市南马镇溪西村42号。被告王成肖,经商,住义乌市主亭镇王莲塘村6组。被告吴晓丰,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寺西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大进为与被告王成肖、吴晓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厉大进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历大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大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历大进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