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811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程×。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计241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增 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