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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姚××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811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程×。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计241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增 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