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谭××与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370号原告:谭××。委托代理人:江××。被告:许××。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撤回对被告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文炫 来源:百度“”